•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水權登記申請

首先我們可以先了解「水權」的基本定義,依水利法第15條規定,「水權」指的是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按照法條上的意思就是只要使用水或取水用於營利行為者,就需要申請水權。

但你可能會想,有沒有例外的情況呢?答案是有的,在水利法第42條規定中,
有幾項是免為水權登記的,如「家用及牲畜飲料」、「在私有土地挖塘」、「在私有土地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及「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都是免為水權登記的情況,但是第42條也有但書,如果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的用水利益時,本府可以酌予限制,或請用水人申請登記的。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水是國家所有,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

水權人合法使用,保障自己引用水的權益;避免用水紛爭,健全用水秩序。水利法第39條規定,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將予以裁罰喔。

1.民眾反映排水渠道內有垃圾、雜草或動物屍體如何處理?

接獲陳情案件,先與陳情人聯繫確認範圍,倘非本科所管轄之區域排水,將聯繫權責單位本權責妥處;
 若涉及本科權責,將立即派員改善。
 (動物屍體通常是當日、垃圾視情況1~2天、雜草比較無明確時間)

2.接獲民眾通報護岸破損時,如何處置?

請現場人員於護岸破壞點先行勘查,並將資訊帶回科內,後續視破壞點損壞情形進行評估。

上述若有其他相關情事,請撥打(03)9251000#8170(李先生)、8181(吳先生),本府會儘快派相關人員前往現場瞭解並辦理修復。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水權人需要申報水量?需要的話多久申報一次?

要,水源類別為一般水之權人每年的4月15日要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及量水設備實測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府查核,水源類別為溫泉者每半年需申報一次。

2.水權人要變更的話需要甚麼資料?

水權人需變更為其他人時應向本府辦理水權移轉登記,所需的資料可以至宜蘭縣政府水利資源處網站(宜蘭縣政府水利資源處-申辦業務-水利行政科-水權登記-表單下載)下載,並將資料填妥後送府申請。

3.水權狀甚麼時候要申請展限?

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例如水權狀109年5月底到期,依規定須要在109年3月1日至109年4月29日之間向本府申請水權展限登記)。

有關申請相關溫泉取用費申報、溫泉水權展延等相關溫泉申辦業務,

撥打(03)9251000#8151(王小姐)、8153(邱小姐)及8155(林小姐)。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自來水承裝商可向縣府提出申請事項有哪些?

申請事項有:申請籌設許可、申請營業許可、申請變更營業許可、申請印鑑變更、
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申請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
申請技術員(技工)補僱備查、申請停業、申請復業、申請補換發證冊、
申請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及申請廢止營業許可等12項。

2.自來水承裝商需應備資格有哪些?

承裝商可分為甲、乙、丙三等級,其中
甲等:資本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1人及專任技工3人以上者。
乙等:資本額新台幣50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2人以上者。
丙等:資本額新台幣50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1人以上者。

3.自來水承裝商之營業許可多久後需要申請展延?

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有關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辦其他相關業務資訊,

撥打(03)9251000#8165(阮小姐)、8157(游小姐)。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自來水外線補助申請期限?

本年度仍可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

2.自來水外線補助方式?

外線補助可採接水前或接水後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每人僅能補助一次為限。接水前-欲申裝自來水用戶,經自來水公司將工程經費估算後預扣。接水後-完成自來水接管並啟用之用戶。

3.自來水外線補助申辦應備文件?

接水前預扣者--請民眾(建物所有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影本、私章、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擇一)、匯款帳戶影本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服務所或南區服務所填報申請書等文件申辦。
採接水後退費者-請民眾(建物所有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影本、私章、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擇一)、匯款帳戶影本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服務所或南區服務所填報申請書(自來水公司將提供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之用戶)等文件申辦。

有關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等相關申辦資訊,

撥打(03)9251000#8159(陳小姐)。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臺灣的「防汛期」是在什麼時候?

每年5月1日起開始進入汛期,直至11月30日結束。

2.雨量分級定義?

(1).大雨特報:24hr累積雨量達80mm以上,或1hr雨量達40mm以上之降雨現象。
 (2).豪雨特報:24hr累積雨量達200mm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mm以上之降雨現象。
 (3).大豪雨特報:24hr累積雨量達350mm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200mm以上之降雨現象。
 (4).超大豪雨特報:24hr累積雨量達500mm以上之降雨現象。

3.如何做好防汛準備工作?

大家應共同維護河川區域及排水溝暢通,發揮公德心勿隨意傾倒垃圾,如發現損壞及廢棄物應主動通知權責單位。並應適時清理居家附近排水溝、備妥簡易防汛備料(如砂包、電池、手電筒)等,以備防汛之需。低窪地區民眾,請先做好避難疏散準備,一旦颱風及水災侵襲,請配合村里長、警察、消防人員指示,前往避難處所。

有關其他防汛搶災業務相關資訊,亦可參考相關網站如下:

宜蘭縣防災資訊網:https://yidp.e-land.gov.tw/Default.aspx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https://www.ncdr.nat.gov.tw/

撥打(03)9251000#8163(劉先生)。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宜蘭縣內共有幾個簡易自來水系統?

正式成立的簡易自來水系統,原住民區12個及一般地區13個。

2.想要成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該要有甚麼必要的設備?

 • 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需要原水之能力。
  • 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枯水季節,原水無缺。
  • 導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 淨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消毒、水質控制及其他淨水設備。
  • 送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 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3.簡易自來水事業新建設施需要取得水權嗎?

需要

 

有關簡易自來水其他相關業務之申辦或資訊,

請撥打(03)9251000#8156(廖先生)。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有關重要濕地可以興建農舍或住宅嗎?

自104年起,濕地範圍內已有1件104年申請通過農舍興建案及1件108年申請通過住宅興建案。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主要提供相關建築設計意見,以降低對生態影響,但並未有禁止興建之情形。

2.重要濕地是否有濕地保育法第16條不得開發或建築的規定?

依108年5月10日公展之保育利用計畫草案,濕地範圍內並未劃設任何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全區均為其他分區,因此沒有限制開發或建築。
 土地使用仍尊重地主使用方式,除汙染性工業使用外,地主可依照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使用。

有關詢問相關濕地業務等資訊,

請撥打(03)9251000#8160(江先生)、8168(蔡先生)、8156(廖先生)。

1.辦理地下水鑿井業收費標準?

請參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9046075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
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申請地下水鑿井業務,需準備那些文件?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
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
五、負責人、技術員、技工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地下水鑿井業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加入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籌設許可文件影本、當年度公會會
員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前項地方主管機關領取地下水鑿井業
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逾期廢止其籌
設許可。
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
其效力。
地下水鑿井業遷移營業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辦理,並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許可,將所領營
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3.地下水鑿井業有分等級嗎?

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攬第二條所列各項工程。
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
    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前項地下水鑿井業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
    井機各一套,電焊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
    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電焊
    機、氧焊機及十二馬力以上抽水機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者。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
    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連絡資訊請撥打(03)9251000#8178(游先生)

  • 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1.問要怎麼知道我的土地是否有毗鄰排水系統可供排水?
請依據土地謄本地號函詢本府水利資源處或來電至水利行政科查詢。

2.請問要申請排水要怎麼申請?
請於水利資源處網站至申辦業務/水利事業(跨越水道)建造物申請項下,下載宜蘭縣政府水利事業(跨越水道)建造物相關申請書,填寫並檢附相關附件至本單位提出申請。

3.請問需要哪些相關附件?
請依宜蘭縣政府水利事業(跨越水道)建造物申請書件封面附件內容辦理。

連絡資訊請撥打03-9251000#8152(蔡先生)、#8158(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