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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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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坡地違規使用有沒有連帶處罰?
A:依水土保持法第34條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32條或第33條第3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34條

Q2、何謂山坡地違規使用?
A:於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皆屬違規使用。

Q3、檢舉違規使用山坡地之舉發人有無獎勵措施?
A: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5,000元。
※ 依據法令: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4條

Q4、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之資訊管道有哪些?
A:
一、基層巡查人員、工作人員查報。
二、利用衛星影像監測系統監測(人在做、天在看)。
三、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局人員通報。
四、熱心民眾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業務單位檢舉。
(宜蘭縣政府檢舉專線03-9253391或03-1999)
五、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設置免費電話(0800-491008)受理檢舉。

Q5、政府如何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及超限利用案件?
A:違規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查獲,依下類違規情形,分別予以裁處或移送法辦:
一、第一類: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按次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三)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五)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六)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而未停工者,應視同新違規案,另行處理。
二、第二類:從事農業經營之違規行為者: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類: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從事經營、使用行為者:
(一)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自六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未遂犯罰之。
(三)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Q6、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程序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程序為何?
A: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三)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等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四)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
2.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二、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程序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4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

Q7、何種規模及種類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A: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

Q8、何種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審?
A:
一、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本條第1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山坡地開發或利用申請案,涉及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法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12條

Q9、什麼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A:「特定水土保持區」是指一個地區,因受自然現象或人為活動的影響,嚴重損害攸關國計民生賴以維生的水土資源或可能導致土石災害,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為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有效防制水土災害發生或擴大地區。

Q10、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A: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Q11、土地被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什麼好處?
A: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對其經營、使用或所有的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反者,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然而部分地區因自然立地條件較差,如地形陡峭、地質破碎等,其涉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難度較高,且土地所有人難以負擔龐大工程費用,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之目的,乃將亟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由政府主動承接土地所有人之水土保持義務,並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編列預算實施,俟治理完成後,予以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因此,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之好處,係政府出錢出力協助土地所有人盡其應盡之水土保持義務,除減低災害發生及保護生命財產外,進而創造該地區土地生產力並提昇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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