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最新訊息

列印[另開新視窗]

請各機關對於所管或興建中之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應即採行適當之檢查、檢測及因應措施。

日期:107-02-12    資料來源:採購科

一、依據107年2月9日工程管字第10700043300號函辦理。
二、因應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之處置措施,工程會已於99年3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900112640號函檢送「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各機關檢查公共工程設施應注意事項」,並公開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首頁/工程管理/施工安全衛生函釋),請查察妥為處理。
三、另請查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52條、第54條所定4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雇主對於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架、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應實施之檢查、檢點措施。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7-02-12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