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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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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水利行政科       

水權登記申請

首先我們可以先了解「水權」的基本定義,依水利法第15條規定,「水權」指的是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按照法條上的意思就是只要使用水或取水用於營利行為者,就需要申請水權。

但你可能會想,有沒有例外的情況呢?答案是有的,在水利法第42條規定中,
有幾項是免為水權登記的,如「家用及牲畜飲料」、「在私有土地挖塘」、「在私有土地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及「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都是免為水權登記的情況,但是第42條也有但書,如果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的用水利益時,本府可以酌予限制,或請用水人申請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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