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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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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地下水鑿井業收費標準?

請參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9046075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
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申請地下水鑿井業務,需準備那些文件?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
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
五、負責人、技術員、技工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地下水鑿井業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加入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籌設許可文件影本、當年度公會會
員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前項地方主管機關領取地下水鑿井業
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逾期廢止其籌
設許可。
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
其效力。
地下水鑿井業遷移營業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辦理,並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許可,將所領營
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3.地下水鑿井業有分等級嗎?

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攬第二條所列各項工程。
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
    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前項地下水鑿井業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
    井機各一套,電焊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
    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電焊
    機、氧焊機及十二馬力以上抽水機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者。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
    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連絡資訊請撥打(03)9251000#8178(游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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