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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宜蘭縣既成道路認定作業要點」

日期:106-06-01    資料來源:養護工程科

宜蘭縣既成道路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府工養字第1060086244B號令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齊一既成道路認定業務分工及有效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秩序,確保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縣轄內中央管理之道路,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既成道路位於本縣之縣道、鄉道,或本府管理維護之道路者,由本府認定核發,其餘由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認定核發。


三、申請既成道路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位置及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標明地段、地號、方位、申請土地範圍及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
(四)實地照片:申請路段景象。
(五)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四、受理既成道路證明申請案,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百號意旨,審酌下列要件: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四)其他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之必要性。


五、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既成道路證明應送本府備查。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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