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二)承租人若確定接受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公益出租人相關資料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營建署諮詢專線:(02)2192-0600
(專人接聽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