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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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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提送出流管制計畫

A1本府雖持續推動河川及排水相關治理工程,惟工程改善效果有其極限,而宜蘭地區開發行為持續推展,造成河川及排水不勘負荷。為減少土地開發增加淹水風險,土地開發義務人須自行承擔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以降低附近地區淹水風險。
水利法修法後明確規範出流管制管理及處罰措施,經水利單位對相關整地排水提供技術評估及審查後,以避免開發區可能產生之積淹水問題,同時保障整個地區性防洪安全;而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可於申請開發時同步進行,並不會造成開發時程延遲。

 

 

Q2什麼時候要提送出流管制審查?

A2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本府水利單位逕行審查及核定。
1.開發區面積1公頃以上之開發計畫請提送「出流管制計畫」審查。
2.開發使用面積0.05~1公頃之間,請提「簡易用排水計畫」審查。

 

 

Q3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應注意什麼?

A3除提送計畫書審查前應檢具相關審查文件外,請義務人務必於提送審查前,熟知開發計畫相關規定,避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後,受原開發計畫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致原開發計畫及出流管制核定失其效力或須辦理變更情形。
 

 

Q4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繳費問題?

A4出流管制計畫書提送後,由本府先行進行書件格式審查,待書件格式審查合格後,將開立繳費單予義務人,並於10日內逕行繳費,義務人須於繳費後次日前通知本府,俾利開始後續審查。
 

 

Q5出流管制計畫審查期程?

A5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13條,自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30工作日內,本府將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並通知審查結果或修正於義務人;審查期間開發計畫得與出流管制計畫同時進行審查。
倘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後查應修正者,本府於收到修正計畫書之日起30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Q6出流管制收費標準?

A6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收取規定費用。
收費金額如下表:

  三公頃以下 三公頃以上
五公頃以下
五公頃以上
十公頃以下
十公頃以上
三十公頃以下
出流管制計劃書 90,000 元 140,000 元 200,000 元 260,000 元
出流管制規劃書 70,000 元 110,000 元 160,000 元 2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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